能源法规范保障电力行业行稳致远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欧阳昌裕
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法治是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处于新型能源体系规划建设与能源法治体系健全完善的叠加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颁布正当其时、影响重大,为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能源法对能源革命方向、能源体制改革、能源战略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建设等重大基础问题进行了系统法律制度设计,必将对未来一系列能源立法工作起到“纲举目张”作用。
作为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确立了保障能源安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能源市场体系、引导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等法律制度,将规范保障电力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始终贯穿保障能源安全的理念要求
能源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法不仅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强调“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还构建了涵盖能源供应链安全保障、能源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等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了能源全链条安全供应法律制度。电力保供离不开政府、能源企业、能源用户等共同努力,需要明确多方责任,建立能源安全供应的联动机制。能源法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等实际情况,遵循能源发展客观规律,强调要“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保障能源运输畅通”,强调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能源供应企业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用户需求的有序引导与调节等,为能源电力保供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了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制度。电力法明确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能源法进一步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及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强化了电力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的责任,同时要求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符合管网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三是明确了能源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机制。能源法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了能源企业、能源用户等在能源应急状态下应履行的能源应急义务、执行应急处置措施造成损失的补偿机制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引导源网荷储协同建设新型电力系统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是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载体,是长远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战略选择,是应对好电力转型挑战的有效举措。能源法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通过加强源网荷储协同布局,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在能源供给保障方面,分别对可再生能源、水电、核电、煤电等开发利用的基本政策取向作了规定,提出“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在可再生能源消纳方面,将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调整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明确了“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主体的消纳责任”,还要求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管理由发电比重管理调整为消费比重管理。
在电网建设方面,规定“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在储能发展方面,规定“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在需求侧响应方面,在明确“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能源用户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的同时,明确提出发挥阶梯价格、分时价格对能源用户用能的引导作用等要求。
此外,能源法从法律层面强化了能源规划地位,要求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应充分注重能源电力规划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依法制定规划、严格依规执行、根据程序调整。
为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提供法律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强调要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能源法明确提出“国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
在具体规定上,一是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协同推进能源交易市场建设。二是明确各主体在市场中的责任。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产业链全链条协同推进。三是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要求能源企业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是能源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要根据能源法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同时注重依法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平等保护电力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引导电力行业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关乎人类未来。绿色发展理念贯穿能源法立法始终。能源法在总则部分提出“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能源工作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等。
在具体规定上,一是明确相关主体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能源意识、能源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能源绿色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二是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能源法在能源规划编制、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都要求考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就电力行业而言,应坚持以“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为目标,推动新能源装机和电量占比稳步提高,促进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更趋于清洁化低碳化,推动绿电绿证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引导消费侧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贡献力量。